1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配套帮扶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根据《实施办法》,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了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作为《条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为受新冠疫情等影响暂时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或者遇到临时困难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合法存续的缓冲期,对降低维持成本、减轻经营压力、助力渡过难关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助推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支持力度,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细化并完善配套帮扶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在推动歇业制度实施效果更具精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借鉴相关省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会同人社、住建、医保、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积极回应歇业市场主体的现实诉求,在充分吸收融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歇业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细化了税务、人社、医保、住建、营商等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同时,对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等工作提出要求,既保障歇业制度的有力有序实施和落地见效,也有效防止歇业制度滥用,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实施办法》中规定: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歇业制度的宣传解读和政策引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关注并适时跟踪歇业制度的实施进展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协调解决歇业制度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定期梳理总结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让本来已处于经营困难期的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政策的便利化、人性化和体贴性,持续扩大歇业制度的知晓度和受益面。
编辑:林糕糕
本文来源:鸡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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